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省科学技术厅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省科学技术厅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因相关资产被冻结或发起人无法达成一致等特殊原因,到期无法清算,子基金主发起人(或主合伙人)应承诺受让省级引导基金所持股份,受让价格按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
第十九条 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时,引导基金可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企